长江商报消息 15日,南京一公交车上一名老人突发疾病昏迷,等120救护车赶到时,老人已经死亡。值得一提的是,事发地距最近医院不到5分钟车程,其间有市民催促公交车司机赶紧送医,但司机一直在犹豫,担心会有责任,表示还是应等120专业的救护人员过来处理,致使当事人30分钟后才被送至医院(7月16日《扬子晚报》)。
事实上,类似的现象并不少见。去年12月,武汉一名六旬老人突然昏倒街头,众人担心“惹事上身”不敢贸然施救,而当民警和急救人员两个小时后赶到时,老人已经身亡。更近一点的事例,今年1月,佛山的杜某开车将人撞伤。他首先想到了要救治伤者,于是开着车将伤者送去医院后,再回到现场接受调查。没想到的是,交警事后认定他破坏了现场,应负事故的全责。该事件当时亦在社会引起很大争论,本报也曾刊发评论文章《让公序良俗豁免“破坏现场”的责任》,旨在提醒“忽视人性、忽视公序良俗的僵硬执法,只会使法律的威严下降,更可能使社会心理呈现一种病态。”
老人突然昏迷,公交司机未将老人赶紧送医,事后,针对老人的死亡,南京公交公司新闻发言人称“这位司机是一点责任都没有的”,其言下之意包含另层意思:如果这名司机赶紧将老人送医,若老人依然死亡,其很可能要承担部分责任。而“一直在犹豫”这些细节化描述,我们能读懂司机是想关怀或帮助昏倒中的老人的,但在要不要送医的抉择中,司机最终因担心有责任而无动于衷。很明显,如此表现有其社会语境。
一方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很多时候成了人性弱点,造就有悖助人为乐的冷漠。尤其在从熟人社会向契约社会过渡的过程中,担心好心办坏事的趋利避害心理更是正常反应。另一方面,诚信机制的匮乏,助推了人们面对“有困难者”不再是简单地相信或施以援手,而是质疑其背后是否有陷阱。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就是2007年的南京“徐老太事件”,似乎该案件后助人为乐从一个单纯的道德判断,变为一个需要衡量成本与后果的“风险投资”。这难怪有人直呼,“徐老太案件”的一纸判决让中国道德倒退三十年。
解开“见死不救”的道德纠结,也还得从以上两方面入手。其一,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依然要不断弘扬,以纠正一些偏失的价值判断。在我看来,冷漠地对待需要帮助者,本质上还是缺乏助人为乐的底气——正是在怀疑、犹豫中,人们有时丧失了帮助他人的最佳时机,特别是人命关天之际。假如我们的价值判断,因为趋利避害而混淆了善与恶,假如我们都只牢记“徐老太案”的“教训”,而不相信其不过是特例,不相信世上还是好人多,宁愿当一个看客也不愿伸手相助,甚至成了明哲保身的最好托词,则永远也迈不出勇于助人的第一步,道德水平只能是后退。
其次,社会公德的弘扬需要制度性保障。事实上,公序良俗原则早被美国、法国等诸多国家引入法制。尊重生命、帮扶弱者是一种公序良俗,看见他人晕倒,及时救治他人,这种行为本身符合社会公德,本就不能作为担责的依据。因此,要保护、鼓励日益稀缺的助人美德,首先就要让此类行为得到司法的公正保护,不能让好人吃亏。如“徐老太案件”中,法院虽认定双方均无过错,但却要求助人者赔偿巨额医药费,而且还在判决书中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可以自行离去”。这份判决书明显忽视了法律对社会正义和道德的影响力。
总而言之,要扭转社会风气往冷漠方向的发展势头,法治、政府乃至每一个公民都无法置身事外。
◇ 本报评论员 邓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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