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昨日,武汉市民政局透露,已联合武汉市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新政,对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再次进行调整。调整内容涉及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同时增加重大疾病门诊救助,扩大医疗救助实施医院等内容,此举将进一步缓解武汉30余万困难群众看病就医困难,方便就近就医。据悉,本次惠民新政从本月1日起执行。
救助医院将适当增加
各区在现有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基础上,将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范围,一般增加2至3所定点医院,并按规定建立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平台,为贫困群众提供便捷的“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确保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及时到位。
此外,医疗救助与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进一步衔接。救助对象因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等(以下称“相关医疗保险”)结算后,其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部分(不含自费项目部分,下同),将按一定标准和比例给予救助。
住院救助打破病种限制
医疗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住院救助不再受病种限制,救助对象因病住院不分病种均可享受住院救助。
另外,重大疾病救助方式也将调整,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白血病、红斑狼疮、慢性重症肝炎、严重烧伤、瘫痪(肌力Ⅲ级及以下达半年以上的)、重度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之一的)、结核病等13种重大疾病的,经住院治疗后仍需进行相应治疗的或医院认定不需住院治疗但需长期服药治疗的,可选择门诊医疗救助。
调整后,重大疾病不再实行一次性救助、分期救助和事前救助。
救助标准再次提高
救助对象因患疾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结算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标准为1500元。另外,救助对象因患13种重大疾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结算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部分,超过最高住院救助标准的按最高救助标准救助;没有达到最高救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自付费用救助。
据介绍,对患恶性肿瘤、白血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4种疾病的救助对象,每人每年按累计不超过80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救助;对患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等其他9种重大疾病,门诊自付费用(自费用药除外)按5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救助可同时享受,但住院和门诊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该病种住院的最高救助标准。
武汉市救灾处处长张福先说,如果困难群众参加了医保,又享受医疗救助,个人自付费用压力将大大减轻,有的甚至基本不花钱。
救助对象转诊需事先办手续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非定点医院及重大疾病门诊救助的程序均有不同。救助对象因治疗需要转诊至非定点医院治疗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不给予救助。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时,患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凭患者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或五保证、“三无”人员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向定点医院提出申请。救助对象因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结算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对其中已经核定给予救助的部分,由定点医院按照区民政部门审批的救助金额垫付救助资金。救助标准由区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系统核定。
另外,救助对象因转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经相关医疗保险结算后,患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凭患者相关证明及个人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并将救助相关信息输入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系统。救助对象因治疗需要转诊至非定点医院治疗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不给予救助。
申请重大疾病门诊救助,救助对象或其直系亲属需凭患者相关证明及区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向社区提出申请,报区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系统输入相关信息,并按规定核定救助标准。
(长江商报 黄海斌 通讯员 周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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