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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主犯分别被判死缓无期

2011-07-26 03:03:05 来源:长江商报

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前排从右至左)5名被告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庭审。新华社图

长江商报消息 据新华社电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5日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并分别以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玩忽职守罪依法对8名被告人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刘襄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襄、奚中杰明知国家禁止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后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攫取暴利,2007年初,刘襄与奚中杰约定共同投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饲养,其中刘襄负责研制、生产,奚中杰负责销售。被告人肖兵、陈玉伟明知盐酸克仑特罗对人体有害,仍在刘襄研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联系收猪经纪人试用,并向刘襄反馈试用效果好。随后,刘襄大规模生产盐酸克仑特罗,截至2011年3月,共生产2700余公斤,非法获利250万余元。奚中杰、肖兵、陈玉伟负责将刘襄生产的盐酸克仑特罗销售,其中奚中杰非法获利130余万元,肖兵非法获利60余万元,陈玉伟非法获利约70万元。此外,奚中杰还单独从他人处购进盐酸克仑特罗230余公斤予以销售,非法获利30余万元。刘襄之妻被告人刘鸿林明知盐酸克仑特罗的危害性,仍协助刘襄进行研制、生产、销售等活动。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作为沁阳市柏香镇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工作人员,疏于职守,对出县境生猪应当检疫而未检疫,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未消毒,且没有进行“瘦肉精”检测,就违规出具相关证明,其中,王二团、王利明还委托或默许不具备检疫资格的牛利萍代开证明。3被告人的行为致使3.8万头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运到江苏、河南等地。

沁阳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利明有期徒刑五年。

◆专家解读

专家详解适用罪名最高判死刑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机关应当加大食品安全事件当中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力度,要按照法律严肃查处,顶格从重量刑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食品当中添加有毒有害的物质可以判死刑。

针对为何不用非法经营罪起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表示,就瘦肉精事件的相关资料研究后发现,在追诉的过程中,司法机关根据查明的一些主客观事实,改变了起诉罪名,在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

“从实体上来讲,之所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而没有再用‘非法经营罪’起诉,是因为在这个案件中,具备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征。”他说。

赵秉志说,根据相关材料介绍,为了牟取暴利,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知道这类瘦肉精是国家明令禁止,它对公众的身心健康会造成严重危害。

“构成非法经营的犯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也是处以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也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他称。

据法制晚报

◆链接

瘦肉精是什么?

瘦肉精是一类动物用药的统称,任何能够促进瘦肉生长、抑制动物脂肪生长的物质都可以叫做“瘦肉精”。它是一种非常廉价的药品,对于减少脂肪增加瘦肉作用非常好。

瘦肉精让猪的单位经济价值提升不少,但它有很危险的副作用,轻则导致心律不整,严重一点就会导致心脏病。

在内地,瘦肉精也曾经历过“黄金十年”,受到广泛推广。

鉴于瘦肉精日益明显的毒副作用,2002年后,我国有关部门曾多次单独或联合发布公告超十次,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盐酸多巴胺、西巴特罗、硫酸特步他淋等七种瘦肉精。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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