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姚德春 通讯员 周丽)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汉召开,《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提请本次会议继续审议。在该草案二审稿中,新增了律师事务所拒绝提供法律援助,可能被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二审稿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律师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在办理法援案件的时候收取财物的,退还违法收取的财物,并可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到3个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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