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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地方实行 三公经费公布问责制

2011-07-31 03:28:03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不管是否会延续中央部门“三公经费”公布的种种被动,地方政府部门在“三公经费”公布问题上,实现人民监督、接受人民问责的条件要方便得多。那么,我们能不能拿一些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无动于衷的地方部门开开刀呢?

如果说中央部门“三公经费”公开属于一种开创,在制度设计上难免显得仓促,那么,地方部门的三公公开,则有充分的时间和经验考虑监督问责体系建设。这需要地方主政者的政治智慧和贯彻中央精神的自觉。

只有这样,地方政府部门“三公经费”才会彻底晒在民众眼皮子底下。而真正实现人民对公共财政使用的监督,才是三公经费公开的最终目的。

到那时,我们才不至于为一个地方某会的女会长内裤报销丑闻而拍案而起,为一个地方某部门的天价烟、万元餐而怒发冲冠。本来,他们所花的每一分钱,都来自我们纳税人。不让他们肆无忌惮地浪费,是我们每个民众的权利。把“三公经费”公开的监督权拿回来,落实好,天经地义。

公布“三公经费”是巨大的进步,但是这种进步离不开民意的推动。“三公经费”公开的进一步完善,依然需要上下一心,以民为本。

7月27日《现代快报》

作者:西风

大学,

理事会该怎样成立

按照现代大学制度,创建一所新大学,首先,必须制订该校的大学章程,为明确界定作为主办者的政府和办学者的权责,保障主办者、办学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权利,大学章程一般由举办者、办学者负责起草,然后应将文本提交政府同级立法机构讨论、审议,通过之后变为基本法律,政府各部门、大学以及司法机关,都得执行。其中,如何组建理事会,实行大学理事会治理,是大学章程中十分重要的内容。

其次,依照大学章程的规定,组建理事会。由于理事会是一个代表各方利益参与办学战略决策的权力机构,因此,不可能由举办者、政府或者办学者单方组建,而应该由一个独立的机构操办,诸如大学理事会组建委员会。这个机构负责依法落实理事会中的政府官员人员、立法机构人选、大学校领导人员,同时组织实施教师代表的选举、学生代表的选举、社会贤达人士的遴选,待理事会依法组建后,赋予其独立运作的权力,这样组成的理事会,将不是对政府指令负责,也不是仅代表校方利益,而成为一个代表各方利益,对大学实行民主管理的机构。

7月25日《南方都市报》

作者:熊丙奇

别替咱幸福

话说珠海市为了打造城市品牌,1999年即自称为浪漫之都,2006年却意外发现大连抢注了这个徽号。到2010年,忽然见异思迁,转身工商注册了“幸福之城”商标。到处嚷嚷这玩意儿涵盖了9大行业,独占10年专利。还援引香港“动感之都”、巴黎“优雅之都”的例证为自己的壮举背书,幸福感十足。

这样把城市昵称外号行政化、商业化,使我本不靠谱的幸福感打了折扣。不爽之余,我诚挚地为珠海感到悲催。浪漫、幸福都是十分感性的字眼,而且见仁见智,必须靠公众认可口碑传扬,根本无法自说自话。且不说人家巴黎才是天下最早最正宗的“浪漫之都”、“时尚之都”和“花都”,只消说一说香港“动感之都”的来历和成功,官人们或就能理解,假如只依靠注册保护,就别指望在树立城市品牌上获益。否则,不但要遭外行、偷懒、取巧之讥,还非常接近痴心妄想。

7月28日《南方周末》

作者: 令狐补充

制定本科教育“国标”

过程应开放

据《新京报》报道,“十二五”期间,教育部将组织制定约100个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如果高校相关专业不能达到国标将停止招生。然而,主管部门不能自行制定“国标”,需要引入开放的评价主体。目前的学历教育管理体系,已经饱受诟病。面对“国家承认”但社会不承认的教育现实,一些学者也在呼吁进行《学位法》立法,推进自主招生、自授学位的改革。这是符合国家《教育规划纲要》(下文简称《纲要》)关于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改革精神的。

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分析,政府部门在大学办学过程中,应负责学校的设立审批,以及监督依法办学,而大学在获批建设之后,怎样办学、授予学位,这是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至于学校的办学质量如何,这不该由政府来评价,而应由社会专业机构和受教育者来评价,这才是健康的政府与学校间的关系。

教育行政部门应对照《纲要》的要求,审视并转变工作方式,比如,在制定“国家标准”时,让专业机构或受教育者共同参与。

7月30日《新京报》社论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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