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姚德春)城市养狗是否都应强制打疫苗?对此,我省将不搞“一刀切”。昨日,《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二审稿)》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
养犬打疫苗 不搞“一刀切”
该草案二审稿,与此前提交的一审稿相比略作改动,其中删除了“城市饲养犬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免疫接种,办理动物免疫证明。负责城市养犬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凭动物免疫证明办理准养登记手续。” 取而代之的规定是:“加强和完善犬类免疫接种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犬类狂犬病免疫接种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据了解,目前,我省城市养犬问题较为突出。以武汉市为例,武汉市有犬20余万只,每年有6000多名市民被犬咬伤。
草案一审时,有的委员提出,城乡尤其是农村犬类饲养量很大,生猪、家禽等由政府实行强制免疫,而犬类免疫是饲养者个人出钱,且费用不低,立法要对每一只犬都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难度大,不具可行性。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鉴于犬类狂犬病免疫接种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且城市和农村地区各不一样,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建议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餐馆使用未检疫动物产品最高罚10万
此外,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加大对餐馆、食堂等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动物的处罚力度。
草案二审稿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以及从事肉食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相关部门没收动物、动物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
鉴于乳用动物事关消费者健康,种用动物事关动物疫病和对后代的垂直传播。二审稿新增规定,跨市、州引进乳用、种用动物,货主应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按有关规定隔离观察后方可混群饲养。违者可能面临500元至2000元罚款,直接混群饲养引发动物疫病的,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责编: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