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公务员津补贴改革需要堵源截流
◇ 本报评论员詹万承
据报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起草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将于近期出台。同时,人社部相关部门已开始着手调研公务员的津补贴情况,调研结束后将开始起草《公务员实施地区附加津补贴方案》,为公务员工资改革做准备。
全国公务员工资改革始于2006年,按照当时的改革方案,公务员基本工资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了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并且同时规定,要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并实施地区附加津补贴制度,但是时隔5年之后,本当另行制定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却迟迟未见出台,本应清理规范的各项津补贴也未尽规范。
公务员群体内部之间存在收入差异,主要原因就是津贴补贴不同,比如从区域来说,东部沿海地区和西部地区的生活水平不一,地方的津贴补贴就各有不同,当然,从保障沿海地区公务员的生活水平而言,地方的津补贴给与一定程度的倾斜,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目前虽有些地方公务员津补贴已被规范,但在更多的地方却是处在并不规范的状态,当地除发放人保部和财政部规定的津补贴外,还额外自行出台了津补贴政策,这不仅使得区域之间差异进一步拉大,而且也造成部门之间差异巨大。
近日人社部在多地调研之后,可能将对津补贴制度做出进一步地规范,其中一个明显的改变之处就在于,地方调整津补贴可能要经过人社部等相关部门的批准,这其实也就意味着地方调整公务员津补贴审批权上交。审核权的上交,对于国家有关部门对地方津补贴进行集中统筹规划奠定了基础,在统一部署安排之下,对违规发放津补贴进行曝光,或可对地方违规发放津补贴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
解决公务员津补贴违规滥发的问题,可从堵源截流两个方面来着手。一方面要堵住用行政收费和罚没款所得发放津补贴的渠道。多地检查情况表明,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为主的预算外收入失控,是造成公务员津补贴超发、滥发的主要原因。虽从2005年起实行“阳光工资”计划,也就是将公务员除基本工资以外的收入(如补贴、津贴之类)都纳入到工资范畴内统一核算,希望在规范过程中将制度外的收入整合到制度内来,但收费和罚没款按比例返还到各单位,返还所得事实上仍然相当于各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可以便捷地用于发放津补贴,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实际上并未真正得到落实。
另一方面,则要通过人大立法机关对政府预算的监督和约束,对财政资金超额超标滥发津补贴的做法进一步规范。我国目前缺乏规范具体标准明确的公职人员工资福利法,现有的政策和文件在约束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时常显乏力。公职人员工资福利法,是约束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部重要法律,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及公务员法同等重要,现代西方法治国家几乎都有类似的法律,我国则以公务员法统而概之,规范与明确不够,致使权威和执行力不够。
津补贴改革是公务员工资制度变革的重要一环,只有对目前津补贴发放失范的局面作出有效应对,才能确保公务员工资改革沿着既定的方向稳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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