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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婚姻法当成妇女权益保障法

2011-08-14 01:19:28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司法解释的第七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新解释

◇ 本报评论员 邓子庆

“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昨日,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各种声音在微博上“炸”开了。记者从中发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可能使婚姻价值观、女性择偶观、生育观发生“悄悄”的变化。

根据最高法最新司法解释,“只要产权登记于一方子女名下,就认为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而不是共有”。不少公婆为此而放心:养儿子也不“亏”了,不用“防”着儿媳了。有些专家教授则想得更远,认为该规定在变相鼓励男人养“小三”,进而认为此立法导向有问题。这些言论成立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婚姻中由男方买房。诚然,这是中国传统习惯之一,但随着现代法治和财产观念的普及,以夫妻财产共治的传统模式不再是家庭的唯一形式,女方买房或夫妻双方共同出资买房的现象不断增加,这也是新婚姻法此规定号称与国际接轨之根由所在。

换言之,夫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婚姻法不是妇女权益保护法,它既然可让买得起房子的男方(公婆方)放心,也就同样让买得起房的女方(丈母娘方)放心。再说,社会舆论不是普遍对“一嫁改变命运”的拜金者以及“小三”颇有微词吗?此规定不正好唤起这些人的“自立自强”意识吗?

还得回到此规定出台的初衷上去。最高法统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相对集中在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此背景下,最高法出台此规定便是将夫妻双方财产清晰化,为解决过往最难办的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提供有力依据。

当然,又有人会说“房子要分清楚、债务要算清楚,就连养老金都要想到,太伤感情了”,这容易导致双方物欲化和感情淡化,乃至中国离婚率的迅速攀升。此看法未免夸张。上面说过,司法解释要解决的问题是实践中最为突出的财产分割问题,有相当针对性,而并非宣扬离婚。再说,离婚都得付出感情成本,即使法律将离婚事项规定得一清二楚,但都未必减少离婚的感情成本;如果说因财产分清了,夫妻就去离婚,你信吗?反正我是不信的。这跟《破产法》并不会推高破产率是一个道理——司法解释只是为婚姻这家“合伙制企业”,制定了一组破产清算时的一般条款。

相反,该司法尊重了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独立和经济自由权利,在更多的涉及财产问题上确立了个人财产权优先原则,凸显了婚姻关系的契约化倾向。其唯一的残酷,在于它提示所有准备进入婚姻的人们,为了将来破产清算时,能为自己争得比法律规定更多些的利益,或至少保住自己应得的合法利益,最好能在婚前就进行某些特别的约定。但其实这就是法律应该做的全部,它只负责守住底线。而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底线,就是无论在结婚时还是离婚时,双方的利益均不受损——法律既不负责感情在婚姻中延续,也不能保证婚姻生活之甜蜜,它唯一能做的,是为婚姻双方婚后的“经营”行为,确立一个格式化的最低章程,使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平等的保障。

总之,在一个回归现代法治和财产观念的时代,婚姻家庭财产观因之而变,实属必然——要离的,纠纷少些;想结的,动机单纯些。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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