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龙敏飞(云南 媒体人)
王玉琨是中石油黑龙江某分公司下岗职工,因为质疑尚志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2008年他和其他42名下岗职工一起对尚志分公司提起诉讼,但3年多过去了,尚志市人民法院一直对此未予立案,原因是“法院内部有文件”。(8月15日《中国青年报》)
所谓的“内部文件”,很快曝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案件受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包括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内有近百种民事案件法院不受理。很明显,“不予立案”的根本在于司法不独立。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独立的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事实上,从制度层面上讲,司法独立的一个重要内涵就包括司法系统内部相互独立,即一个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不受另一个司法机关的干预。法院上下级不该是一种行政化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该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级法院除依上诉程序、调卷令等有关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行为予以监督外,不得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
尚志市人民法院依据“内部文件”不予立案再次证明,即在司法实践中,上下级法院之间就案件的处理进行沟通和交流:下级法院在案件未作出裁判、甚至要不要立案,都依上级脸色行事;而上级法院在下级法院就某一案件尚未作出表态之前,直接给予“指导”,或者作出“批示”。这种非程序性的做法不仅强化了已经存在的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行政依附关系,也实际破坏了我国诉讼法确立的两审终审制度,违背了法院各自独立的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公民的诉讼权、上诉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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