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本报评论员 肖畅
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案件,属于新型案件,各地法院审理标准不一,这导致公民欠缺法律维权的途径,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因而失去充分的法律保障。对此,最高法近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指导的形式,统一了相关案件的审理标准,细化了各项法律要素。毫无疑问,《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有着积极的影响。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开始于2007年,无论是从时间上来讲,还是从践行的效果来说,它还只能算是新兴事物,而相关的案件也只能说“是一种完全新型的案件”。司法立足于法理逻辑和法律依据的支撑,也离不开经验的累积。因此,对于这种新型案件,要从司法上统一审理标准,确实有难度,需要时间的沉淀。惟其如此,最高法为出台这个《规定》,耗费了三年时间来做调研。
当然,作为新型案件,更直接体现为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多。目前可供援引的、最高位阶的法律依据,也只是一部行政法规,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据《条例》,相关案件很难进入行政诉讼的渠道。虽然,《条例》在“监督与保障”一章中赋予了公民维权途径,但这种维权只是以向上级机关、检察机关、主管部门举报为主,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为辅。而且,这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针对的并不是信息公开与否,而是针对信息公开过程中的具体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政府部门根本无意公开信息,法律渠道的维权难以展开。因此,严格来说,针对信息公开本身的法律维权,又几无法律依据可言。所幸,最高法出台的这部《规定》,可视为法律的“创造”,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相关法律的空白。
但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规定》赋予公民法律维权渠道,但这个渠道在事实上是否畅通,仍然是个疑问。衡量渠道是否畅通,最根本的不是看诉讼条件是否成立,而是看诉讼程序是否对被告有利,看被告胜诉的几率有多大。虽然,我国早已出台行政诉讼法,但行政诉讼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问题多多,公信力不足,否则,“信访不信法”的说法也不会如此流行。
如今,部分地方政府、官员仍然会视政府信息为秘密,或者视某些信息为敏感信息,那么,当人们走法律维权渠道时,这类案件会不会变成敏感案件?如果变成敏感案件,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司法力量会不会坚守独立?行政诉讼深刻考验着行政、司法之间的关系,更考验着司法的独立性。如果这类案件败诉过多,那么《规定》的意义将流于象征和形式,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推动作用,也将变得有限。
在现有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况下,最高法出台此《规定》,赋予公民法律维权渠道,为政府信息公开打开了法律之窗,这是进步,但进步有多大,尚待观察。当然,我们不妨对此再报以更长远的期望:每当我们的政府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这类自我改革举措,我们的立法、司法都会紧跟其上,将维系改革举措的自我约束,变成外部约束、法律约束,让政府在改革的过程中,逐渐趋近法治政府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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