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本报评论员 肖畅
近日,新华社以山东德州平原县为例报道,揭示了一些地方廉租房不同程度的产权“私有化”现象。这一现象,引发了公众和专家的关注。
廉租房产权“私有化”的途径,是我们所熟悉的产权共有,即政府、住户各占一定比例的产权,而后,政府所掌握的这部分产权由住户逐步赎买,最终实现产权“私有化”。
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随后在多个地方推广。这一模式刚出现时,不少专家学者还是给予了肯定的。对于住房保障对象来说,这一模式既有效缓解了他们的经济压力,同时也兼顾了房屋产权的保障;对于政府来说,保障投入改为“垫付”产权的形式,那么经适房将可以回到商品房的开发模式,从而有效解决了土地配置、融资等难题。
或许是体会到共有产权房的好处,这一模式不但得到继续推广,甚至还从经适房沿用到了廉租房领域中。然而,不得不说的是,廉租房毕竟不同于经适房,共有产权这一模式的推广,似乎已经失去限度,令人充满疑虑。
经适房、廉租房虽同为保障性住房,但出于分层保障的考虑,各自用途还是应该严格区分开来。相对于经适房来说,廉租房承担的是最底线的保障功能,即仅仅满足人们居住的需求,而无需承担房屋产权的保障。分层保障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人们有不同层次的需求,有人需要购买,有人则只有条件租住,这都需要区别对待。
毫无疑问,如果推行“共有产权廉租房”,使得廉租房产权走向私有化路径,那么廉租房将与经适房没有区别。虽然,不少购房者对这一政策表示欢迎,但持反对态度的也大有人在。尽管购买部分产权花费不多,更难以同商品房的花费相提并论,但仍然有不少贫困者连这部分产权都支付不起。这些人所需要的,是低廉租金的、真正意义上的廉租房。
地方政府当然不可能不了解分层保障的重要性,但也许是出于融资的考虑,“共有产权”模式于是得到过度青睐。今年初,中央将1000万套的保障房建设任务分解到地方,中央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部分投入,而剩下的交由地方政府筹集。面对巨大的资金投入,地方政府不可能没有压力,多方寻求融资渠道在所难免。此前,曾有地方一次性收取30年的廉租房租金,廉租房本质被篡改,融资难题也由此可见一斑。
伴随融资难题而来的,还有另一个问题。在1000万套的保障房建设任务中,中央重点强调了公租房、廉租房的建设。值得警惕之处在于,一些地方政府或许会表面上加大了廉租房的建设,实际上却可能让廉租房偏离本意,例如,以经适房的模式提供名义上的廉租房——毕竟,公租房、廉租房的融资、土地压力更胜于经适房。“共有产权廉租房”,就像是经适房的变种,也印证了我们的担忧。
保障房建设中,各地政府当然要因地制宜,中央不可能开出一刀切的方案,但是,不同性质的保障房之基本功能,是不可能相互模糊的。我们以为,这本该是基本的原则,否则,分层保障的目标何以实现?在此,我们希望中央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建房的监督。而另一方面,在地方政府事权较重而财权偏轻的情况下,筹集资金的压力也需要正视。因此,中央或许应考虑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为经济条件较差的地方缓解政府融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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