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本报评论员邓子庆
小区业委会运行遭遇“两难”困境(成立难、换届难),在全国都相当常见,成因相当复杂。先说成立难。业委会的制度性门槛撇开不谈,人为阻挠因素就不小。例如在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看来,“业委会就是给自己找麻烦的”,“有了业委会,业主就会有组织地去谈判,直接危害一些人的利益,甚至更换开发商留下的物业。”而很多物业是由开发商指定的或留下的,不难理解开发商会“挖凼子”(详见今日本报A09版报道)。
至于换届难,原因则更纷繁复杂。换届涉及选举,而在业委会选举制度并不明确的背景下,要顺利完成换届,难度可想而知。翻翻物业管理的“根本大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几乎忽略了业委会换届问题,更不要谈相关法律责任。这一忽略的问题,在落地的地方性法规中,也似乎没得到解决,例如武汉市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仅在业委会任期上作出规定而已。因此,在对新老业委会的交接没有详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我们也常看到这样的闹剧:一些业委会主任明明落选了,却因为“恋权”不交出印章或资料。因此从立法层面上讲,包括地方立法,还有必要针对业委会的交接问题、特别是有关法律的责任作出相应的规定,使新老业委会均有章可循,保护业委会的顺利交接。
然而,立法并不是说完成就可以完成的,它需要做大量的前提工作,包括立项、调查、论证、审议,甚至“试验”。而在立法完成之前,该如何尽量化解业委会运行的“两难”困境,值得考虑。业委会虽是我国的基层自治组织,但也是建立在政府部门扶持、指导之基础上的。但正如新闻所提到,政府职能部门多数时对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没有事”的心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两难”更加棘手。此语境下,江汉区汉兴街办事处在辖区内探索并推广“业委会筹备模式”,令人耳目一新。
业主要成立业委会,需要一些业主报以高度热情和精力,这在客观上导致很多新小区难以成立业委会,即便有个别业主牵头,因业主投票时间难统一,部分业主投票热情不高等原因,仍难成行。江汉区汉兴街办事处以自身作为“牵头人”,主动推动、协助和配合小区业委会的成立,对解决成立难,无疑具有巨大作用。同时,街道办事处的公权身份,也必将有利于在业委会成立过程中剔除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阻挠因素。
面对换届难,街道办事处的加入则有效地充当第三方作监督作用。在以往,业委会换届常规做法是通告发出后,让业主在指定地点投票,其缺点是参与人员少,投票率低,同时难以保证选票系业主本人填写。汉兴街办事处首创地运用入户投票模式,较容易让选票“达到了法定票数”,这无疑对业委会换届的选举工作,提供了很大帮助。
值得提醒的是,“业委会筹备模式”固然在解决业委会运行遭遇的“两难”困境上具有优势,但其在业委会运行过程中的具体地位、角色,还需要在今后的相关法制中予以明确化、细化,进而让街道办事处在把关和监督业委会运行过程中遵循适度原则,毕竟把关不是包办,指导不是领导,公权力若过度干涉,很容易挫伤业主的自治热情,进而导致很多业主无奈放弃权利,甚至放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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