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日前,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通知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如失业保险参保地与失业前单位职工医保统筹地区不一致或失业前单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参加失业前单位所在地的职工医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按照所在市州当年单位缴费率和职工个人缴费率之和确定。缴费基数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领取失业保险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将停止为其缴费时间及相关续保办法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其本人。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长江商报 王荣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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