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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收游船“管理费”“湖霸”被判刑

2011-08-24 02:25:04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谭经田 通讯员 袁明 桂阳)采用语言威胁或强行解开船绳、阻碍游船船主正常经营的方式,迫使船主交纳“管理费”。为争夺“管理费”,两伙人甚至大打出手。昨日记者获悉,该“湖霸”团伙4人经东湖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近日分别被法院判刑。

2007年开始,叶某等人以马鞍山森林公园喻家湖游船对养鱼业造成影响为由,向各个船主收取补偿费。2008年年初,叶某等人将湖面游船的“经营管理权”,转包给毕某等3人,由毕某向游船船主收取“管理费”,并每年向叶某等人交纳10万元。

2009年3月至5月,毕某等人采用语言威胁或强行解开船绳、阻碍船主正常经营的方式,迫使游船船主章某等12人,向其交纳11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管理费”。

2010年,毕某等人采用同样的方式,迫使游船船主梁某等9人,向其交纳1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管理费”。

2009年5月,刘某为了抢占马鞍山森林公园喻家湖湖面“经营管理权”,两次找到叶某,要求其不再向毕某等人收取每年10万元的费用,而由自己收取费用。

遭到拒绝后,刘某邀约他人来到马鞍山森林公园亲水平台对叶某进行殴打。事后,刘某告诉毕某等人,由其代替叶某收取游船“经营管理费”,毕某等三人遂向刘某交纳了1万元。

东湖开发区检察院认为,刘某等人争夺“管理费”,严重影响东湖风景区旅游行业的经营秩序,依法对四人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东湖开发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毕某、黄某、王某4人有期徒刑1年至1年3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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