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 > 慈善信息披露应具强制性

慈善信息披露应具强制性

2011-08-25 02:39:26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张若渔(长沙 高校教师)

8月23日,民政部公布《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慈善组织及政府部门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披露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详细信息。民政部相关负责人称,该指引是公益慈善领域第一个信息披露行业规则,今后还有望在《慈善法》中体现。(8月24日《京华时报》)

目前,针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规定,只在《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有所体现,且只是提出“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等”,条文的意思表达显得大而化之和语焉不详,并进而导致了强制力的孱弱。《基金会管理条例》早在2004年6月1日就已经开始施行,但7年多来,我国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机制依然处于休眠状态,由此可见这部行政法规被虚置的程度。

与《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有关信息披露的粗疏规定相比,民政部的这个被称为“我国公益慈善领域第一个信息披露行业规则”的行政规章,致力于在信息披露方面作出历史性建树。其在接受捐赠机构信息披露、募捐活动信息披露、接收捐赠信息披露、捐赠款物使用信息披露以及机构财务信息披露等5大方面,作出了堪称精细的规定。另外,其还对披露的时间期限进行了规定,一个月是大限,最晚也不能超过这个时间节点,披露得越早越好,最好动态披露,让公众像在淘宝上买东西一样,随时查询捐赠款物的去向。

无论如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的公布都是值得嘉许的,它代表了政府对于慈善监管的努力,它也意味着中国慈善或将迎来另一种可能性。不过,令人感到意外的是,这个授命于危难之间、被寄予厚望的行业规则,竟然没有强制性,“主要是引导性的”,也就是说,它是一个松散的行业规则,慈善组织执行与否全凭自己意志。坦率地说,这一下子令人心凉了半截。

作为慈善领域的首个信息披露行规,缺乏执行力将是它的致命伤。因此,将来施行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我们希望它以强大的执行力,助推中国慈善事业走向健康的轨道。

责编:ZB

长江重磅排行榜
视频播报
滚动新闻
长江商报APP
长江商报战略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