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安平
济南市教育局出台的《济南市幼儿园安全工作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幼儿园原则上不得组织幼儿参加大型社会活动,幼儿园园长有权拒绝任何没有安全保障的各类活动。”(8月23日中国广播网)
以上规定主要出于安全考虑,本该理直气壮。但规定中的一些表达方式与其说是保护儿童,毋宁说暴露出此前已有的一些问题,也使人疑心规定实际效果究竟如何。比如说“幼儿园园长有权拒绝”,看似给了园长尚方宝剑,实则证明难以拒绝的时候居多。后面更留了“对于有关部门组织的确需参加的活动,要依照有关规定,事前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活动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这样一个口子,“有关部门”何指?“的确需要参加”又是怎样的情况?这都让人一头雾水。
更重要的是,在这个规定中,对幼儿“参加大型社会活动”这样一个事情,只见“园长”、“有关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却没有提到需要征求直接的参与者——幼儿或其监护人的意见,难道他们的意见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也许,在“大型活动”的组织者眼里,幼儿只是一些“活道具”而已?
至少在精神上,此种忽视有悖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中国成为该公约第105个签约国。该公约建立在四项基本原则之上,其中第四条,即“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所有儿童,无论他们出生在哪里,属于哪个种族或民族,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富有还是贫穷,都必须得到充分的机会,成为社会有用的成员,并且必须享有发言权,他们的声音也必须获得倾听。”
而我们都知道的现实情况是,遇到那些“大型社会活动”,特别是“的确需要参加的大型社会活动”,是很难有人来征询孩子们的意见的。这种忽视也绝不仅限于幼儿园,就《儿童权利公约》所指的“儿童”——18岁以下的人来说,类似的忽视并不少见。儿童经常要参加一些他们未必有意愿参加、实际价值和必要性也大可存疑的活动,从充当某个领导讲话的乖乖听众,到集体观看某场不可能看懂的电影,不一而足。
有些事情,成人搞不定了,就把儿童推上去,“出使”、“请救兵”。培养孩子兵或者孩子消防员,还把他们作为典范宣传,这在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在内的多个国际公约中是很明确拒绝的行为。当然,甘罗、霍去病的时代还没有《儿童权利公约》这一说,但在有了这个公约后,还有影视作品把少儿直接参加战争作为正面宣传,就有“穿越”之嫌了。
以上做法都是对儿童权利的侵犯。但需要维护权利的却又不只是儿童。我们知道,《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但也知道,我们成人同样可能不免会被迫参加一些他不愿参加的活动,这些活动的性质有时与听领导讲话或当电影院里的“僵尸粉”并无不同。这样的成人有可能给他们的孩子“全部权利”吗?
近来,虐童事件频发,舆论开始反思其社会文化土壤。上述种种对儿童权利的忽视与损害,也是虐童事件的“土壤”。与虐童事件的声名狼藉、人人喊打不同的是,有些对儿童权利的损害行为,看起来是那么“正常”,甚至披着华丽神圣的外衣,让人难以辨别利害。但在给孩子造成损害这一点上,“虐童”与“强迫儿童参加大型社会活动”,其实是没有多少本质上的差异的。
作者系上海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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