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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公务员当听证代表”的制度陷阱

2011-08-25 02:39:26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秦淮川(南京 媒体人)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若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征求意见稿意见分歧较大,应该组织听证会,从公开报名人群内遴选的听证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2/3,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该《办法》将于下月1日正式实施。(8月24日《南方日报》)

稍加梳理相关规则,这个规定在彰显进步之余,还隐藏着不少制度陷阱。

其一,2008年10月国家发改委颁发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相关规定——“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2/5。”如今,从2/5到2/3,该规定貌似向消费者倾斜,对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大有裨益。

但是,因为2/5指的是消费者代表,2/3指的是从报名人群中遴选的代表。即便从报名人群中遴选的代表达到4/5,也不意味着消费者代表达到2/3。此为谁来遴选代表?如果消费者代表过少,甚至达不到国家规定的2/5,这显然不是好事。

其二,禁止公务员当选听证代表。公务员当不当选听证代表,其实不是问题的关键,换言之,有的公务员即便当选了听证代表,也能保持独立性,而一些报名者即便不是公务员身份,也未必能够保持独立。再说,公务员也是消费者,也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听证会的开放性,决定了它要听取不同群体的意见,因此,听证会也不妨听一听公务员群体的想法,何必刻意禁止公务员当选听证代表?

其实,欲还原听证会的本来面目,真正抵达终极正义,需要两点,一是在信息披露上应确保最大程度的透明,二是不妨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听证会。诚如学者所称,如果不尊重公民的知情、表达、参与和监督等权利,如果不打破政府部门在话语和决策权方面的垄断格局,如果不构建一种公众和政府部门相互倾听、相互学习、相互信任的公共治理关系,那么,细节上的小修小补,意义不会太大,就很难抑制听证会变成听涨会的制度惯性。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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