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昨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初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称“草案”)。草案修改和增加部分多达99处。
草案在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同时,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另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并规定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羁押
案情重大拘留24小时内应通知家属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草案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和连续性。
●专家观点
侦查人员不能控制嫌疑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这次修改刑诉法遏制刑讯逼供是一个整体性的防范,通过证据的收集、拘留后送看守所羁押、讯问时录音录像等一系列的程序规定,把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串联起来,严密防范刑讯逼供的发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认为,只有侦查人员不能控制犯罪嫌疑人,这样才能防止刑讯逼供。他说:“现在的羁押比例过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方便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逼取口供,所以羁押率过高、羁押期过长。因为只有羁押了才能逼取口供。”
证据
增加电子数据等作为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问题和实践需要,草案中证据除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七种证据外,还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时的笔录和电子数据。
草案还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经过司法机关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作了规定。在草案中,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草案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
●专家观点
应该在客观宽松环境中取证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威胁、引诱证人,必须在客观宽松的环境中向证人取证。
洪道德表示,法律并不明确要求证人必须在法庭审理的环境下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法条上讲,“证人证言”要在法庭上质证,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此次刑诉法修改限制侦查机关的胁迫取证和关押期间逼供的证词,对关押、迫害、引诱、交易证人取证、其他非法手段取证,应规定证言无效,这就是一大进步。
◇解读
两大看点
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这次修法把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加进来,是相当大的进步。这将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认为,过去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执行得不好,就是因为刑讯逼供落脚在“供”上,非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作为合法证据。“因此,此次修法重点放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上,而且还规定了严密的、严格的证据收集程序。这会对遏制刑讯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近亲不被强制出庭 与“大义灭亲”关系不大
在分析证人出庭难的原因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中国人在生活中往往很顾及人情,不愿意得罪人。老百姓也没有认识到出庭作证是一种公民义务。”
专家指出,因为立法者设计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但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罪犯服刑后还是要回归家庭,因此规定了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出庭的例外。如果他们愿意出庭对被告进行指证也可以,这里强调的是不被强制出庭。这是以人为本的制度设计,与我们通常认为父亲将犯罪的儿子扭送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大义灭亲”行为关系不大。
八大“新规”
死刑案复核应讯问被告人
★为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死亡或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可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外,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不被监听。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在原有规定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七种证据以外,在证据种类中增加规定电子数据等。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并规定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出庭
被告人近亲可拒绝出庭作证
涉黑等案件证人可不用真名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为破解“证人出庭难”,增加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修正案草案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被害人,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对其人身和住宅进行专门保护等措施。
●专家观点
证人出庭推动公正审判
据专家介绍,证人出庭的比例,除少数地方能达到40%外,大部分地方只有10%左右。因此,对于开庭来说,应该增加证人出庭的比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刑诉法规定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可当遇到证人不出庭的时候往往无能为力,因为法律没有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他想来就来,他不来法院也没有办法,没有任何的法律后果。这种宣言式的口号规定,实践中注定流于形式。这样的规定无疑对证人出庭作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起良好的推动作用。从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来看,非常人性化。
辩护
律师会见被告不被监听
草案规定,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现行的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草案就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完善律师阅卷制度等方面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内容。
规定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侦查机关许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均可查阅、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草案还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外,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不被监听。
●专家观点
控方收集的资料律师有权看
洪道德认为,律师法已经把刑诉法“辩护难、取证难”的毛病都改了,把律师法搬过来就行了。和律师法保持一致,有望解决“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
洪道德说,律师阅卷难是刑诉法的问题,律师法修改的时候已经改好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够查阅或者摘抄控方所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等于是把审判阶段能够看的材料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看了,现在按法律规定,在审判阶段能看全部材料。这也就是说,控方收集来的资料,辩护律师都有权看。据新华社、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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