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 > 《行政强制法》明年实施,我省要求清理与“新法”有悖的法规

《行政强制法》明年实施,我省要求清理与“新法”有悖的法规

2011-08-31 03:55:59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开“天价罚单”,禁止!

搞“粗暴执法”,不行!

本报讯(记者 姚德春 通讯员 陆宜峰 傅立)记者昨从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培训班上获悉,草拟23年,历经三界人大常委会12年5次审查的《行政强制法》,将于明年1月正式实施。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陈洪波说,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与行政强制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文件的清理,并在明年1月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凡是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若无“资格”,禁止执法

条款: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解读:依据本条规定,如果行政机关派出不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该执行行为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由该行政机关承担。

拆除违建,应先告知

条款: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拆除。

解读:对违建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应当遵循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规定,包括催告、听取意见和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回转、执行中禁止性规定等规定。

加处罚款,设有上限

条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解读:增加“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是因为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主要是按日计算,实践中出现了加处“天价罚款”的情况,即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数额远远超过原罚款或者税费的数额。

对此,本条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设定了上限,即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样规定有利于防止出现“天价罚款”。

禁止“突袭”,不得断水

条款: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规定。

解读:行政机关文明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本条从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时间和强制手段两个方面提出了文明执法的具体要求。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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