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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新刑讼法成为程序公正的基石

2011-09-01 02:02:01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本报评论员 肖畅

近日,全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并向社会公开以广征民意。草案说明显示,刑讼法拟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和特别程序等七大方面。

与《刑法》的屡经修改不同,《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订于2004年动议,时隔7年,如今才始见完整草案公布。在不断修订完善的过程中,《刑法》的理念跟上了时代轨迹,体现了法制观念的进步。但是,《刑法》是实体法,无论多么进步,其法律理念最终还需要贯彻到程序法中,如果重实体而轻程序,法律、司法的公正仍然得不到保障——这是公众期待刑讼法早日修订的原因。虽然刑讼法的修订历时弥久,其间争议不断,甚至一度给人以立法停滞的感觉,但好在,我们如今还是看到了新法出台的希望。

当然,新法草案面临的争议仍然很大,例如,有媒体、论者担心:在技侦环节中,新法草案规定:当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在“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下,侦查机关可以不必于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这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甚至导致“秘密逮捕”泛滥——媒体因此而称新法草案出现了部分“倒退”。事实上,这并不是所谓的“倒退”,因为“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是旧法中就有的,这并非新法草案所加的内容。而且,针对“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作为部门规章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细化,“口袋”问题得到了有效弥补。如果说新法草案有瑕疵,那瑕疵就在于它没有设置更进一步的、更为严格的程序规范,但若说这是“倒退”,有些苛刻了。

事实上,要了解新法的意义与价值,最好的办法是将新、旧法进行对照,而通过对照我们可发现,较之旧法,新法草案在程序公正上体现了较大进步,甚至扭转了旧法“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病。翻看新法草案,我们可以发现以下明显的程序进步:律师在场权得到明确,并且从诉讼环节向侦查环节前移;法律援助,由法院指定律师改为被告方申请,或者援助机构委派;不得自证其罪的原则得到确认;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应当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等等,这些内容,都体现了法律对程序公正的追求,也是法律界人士一再提出的立法建言。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只有程序公正得到体现,法律的价值才能彰显。这些年,进入公众视野的各个司法典型案例,无不是程序公正的启蒙课,而有关程序公正的一些司法理念,早已成为共识,只待立法的确认。因此,只要新的刑讼法让程序公正回归,它就是值得我们期待的。虽然,立法过程还未结束,立法博弈仍然激烈,但草案内容所凝聚的进步司法理念已经不太可能“悔改”。由此,我们希望,新的刑讼法能成为程序公正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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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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