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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类群体可优先安置公益性岗位

2011-09-01 02:02:01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8类群体,可优先安置公益性岗位,有公益性岗位工作经历的就业困难人员考公务员还可优先录用。昨日,武汉公布了《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8类群体可优先安置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包括政府购买的基层社会管理类岗位、街道(乡镇)和社区开发的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政府开发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他岗位,民办或营利性单位的岗位不能纳入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群体要求有武汉市户籍,主要包括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女年满40周岁或男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失地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或享受低保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残疾人、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有公益性岗位工作经历考公务员可优先录用

公益性岗位开发总量控制在全市从业人员总数的1%左右,分为9类25种岗位。基层社会管理类岗位主要招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公开考试招聘;基层公共服务类和政府投资开发的其他类岗位,主要面向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或特殊安置群体,招聘采取公开考试和组织推荐相结合方式。

公益性岗位一般不设试用期,其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续签,但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武汉市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聘)时,优先招录(聘)有公益性岗位工作经历的就业困难人员。

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享岗位和社保补贴

公益性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工资标准不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各项社保,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资标准不低于武汉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公益性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保补贴,其中岗位补贴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社保补贴按用人单位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

半年旷工30天将解除劳动合同

此次出台的办法规定了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9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函告市或区就业管理机构,同时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这9种情形包括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户口迁到外地、不能胜任分配工作且培训后仍不能胜任、连续旷工15日或半年内累计旷工30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正常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责任。

(长江商报 吴睿 实习生 邓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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