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本报评论员 肖畅
昨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征收“加名税”,舆论争议激烈,有此动议的地方——例如南京,也是左右徘徊,征收与否未有最终定论。好在,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此《通知》后,“加名税”免于征收,争议也可能停歇。但是,这件事并未到此为止,仍然有值得反思之处。
虽然财政部、国税总局叫停“加名税”,但暂未给出充足的理由——尤其是法律上的理由。叫停是理想的结果,但叫停本身并非目的,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加名税”也即契税,属于地方税,有利于地方收入,与中央税收无实质冲突。从央、地两个角度来看,中央部委出面叫停这样的税收,还有需要进一步厘清原因的必要。
在更根本的层面上,税收衡量着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背后存在着公权与私权的博弈。因此,“税收法定”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严格坚守“税收法定”原则,那么叫停“加名税”所依据的应该是法律上的充分理据,以及法定程序,而非行政级别。财政部、国税局今天可以叫停“加名税”,明天是否可以叫停其他的税呢?
南京传出“加名税”消息伊始,“税收法定”原则几乎成为舆论共同呼声。当然,“税收法定”并不是一个有待确认的法律原则,至少,它在目前已成为一个政治正确的理由,没人敢公然否认之。但是,在这个正确的理由下,征收“加名税”依然可以被提上议事日程——通过巧妙的法律解读,“加名税”仍然可以被称为“于法有据”的。无论是南京还是其他城市,征收“加名税”的共同理由正是:将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属于一种财产赠与或者交易行为,按照《契税暂行条例》,是可以征收契税的。这样看,征税也是依法办事了。
我们也无意在这种“财产赠与或者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上进行纠缠。很明显的事实是,“加名税”从未作为国家税务系统的统一要求而出现,也就是说,这一税收的出现意味着两点:其一,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地方政府的因地制宜;其二,税基出现了变更。但是,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地方政府只有权在税率上因地制宜,如果在税基上作出变更,至少是从这一条例中找不到依据的,有越界之嫌。因此,即便撇开“加名税”的法律性质不谈,我们也有理由认为它的征收是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的。
很遗憾的是,我们所谓的“税收法定”,很多时候只能在基本税种的变更上起着切实的作用——也许可以说,我们只是停留在“税种法定”的阶段,而在更为具体的事务上,例如税基的变更,口子仍然太多,“打擦边球”实在容易。
“加名税”虽然叫停,反思的契机也许却刚开始。一个税收的启动与停止,是靠着地方政府与中央部委的相互试探,还是靠着权利与权力的博弈?在法治时代,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欢迎对本版所有文章发表回应:cjsbpl@126.com ●
责编: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