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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打个税新旧起征点的擦边球

2011-09-13 01:18:25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本报评论员 肖畅

新个税法已于9月1日起实施,然而,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在河北唐山、天津武清,以及上海、厦门等地,某些地方税务局仍然按照2000元起征个人所得税。

未按法律新规执行,一些地方的理由是软件没及时升级。这个理由不值一驳。如果技术问题能成为理由,那要法律何用?也有些地方的理由在于时间差,如9月1日后发放的是8月份的工资,所以仍然按2000元的起征点计算。但是,我们相信新个税法在这点上是不存在表述模糊问题的,而且7月份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解释得也很清楚:只要是9月份的实际所得,都应该按照3500元的规定来执行。也就是说,工资发放的时间,与这笔工资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等同。

此事经过了一番争论后,上海地税局于昨日作出了正面回应,表示软件调整的工作已做好,9月的征税额度也严格按照新规执行,“扣缴义务人在当月代扣后,于10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缴”,如果企业执行不到位,可以向税务部门反映。这个回应言辞恳切,却仍然难以让人信服。当月扣缴的税款次月申报并代缴,这里同样存在着时间差,假设税务部门有意做出调整,时间还来得及。所以,问题是出在企业还是税务部门,又成了疑问。而且,此前中国之声的记者采访还算扎实,两边取证都有,而当地税务人员做出的解释与这次的回应内容互相矛盾,这使我们有理由怀疑:当地税务局要么是执行新规不到位,要么是在争议四起之后,工作与口径都做了调整。

另外,以上只是上海地税局的回应,不具备全国代表性。还有更多未按法律新规执行的地方尚没有回应此事,也更谈不上详细的解释。我们并不否认,一些纳税人在爆料、申诉的过程中,可能错误地理解了所扣税款对应的工资月份,也并不否认,一些企业与税务部门在衔接上出现了问题,但是,给予明白无误的解释,应是税务部门的责任。当然,那些已经以软件升级不及时为由而给予解释的部门,以及直接歪曲法律新规而给予解释的部门,又以明白无误的姿态告知纳税人:法律规定是一回事,具体执行又是一回事。

讨论法律新规的“时间差”,并非斤斤计较,而是强调纳税义务、权利需要对等,也是强调征税权力乃法律所赋予,因此,针对法律新规的任何有意、无意的歧义性解读,都是对法律以及纳税人权利的漠视。当然,如果是采取消极态度来对待新规,譬如软件未能及时升级,那也无异于宣告法律乃形同虚设。

我们希望,税务部门在执行法律新规时,能保持税收征管所惯常体现的效率——这不是施舍,而是对纳税人权利应有的尊重。因此,我们也有理由建议:如果已有地方税务部门错误地按照旧规征收了个税,那多收的部分应当返还。个税需要锱铢必较,这同样是税收法定应有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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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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