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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有无私生子 并非私事

2011-09-13 01:18:25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龚升平(湖北 媒体人)

10日上午,籍贯山西的媒体人李建军在博客上爆料,称“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中参与打人的奥迪车司机苏楠可能系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太原市公安局局长苏浩的私生子。记者就此电话采访山西省公安厅厅长杨司时,杨司表示:“苏浩是否有私生子,这是他个人的私事,由他个人去处理。”(9月11日《新快报》)

今夕何夕,杨厅长的话让人有时光倒转的感觉。苏浩是否有私生子,真的仅仅是他的私事,用不着给公众一个说法吗?从网上查看苏浩的简历可以发现,苏浩系中共党员。《国家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9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包养情人,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也明确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可见,只要是中共党员,是否有私生子就不只是一个私事,更遑论苏浩还是一名副厅级领导干部。

按照现代政治学的要求,官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政权相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公众的知政权。有学者认为:民众不仅有权利知悉官员职务行为中直接涉及到的隐私,而且有权利知悉官员私人行为中的一些隐私,以判断他们是否符合社会主流的道德观。

不妨看看美国人是怎么看待官员“隐私”的。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私情与他的职务行为并无直接联系,但美国民众偏偏不“由他个人处理”。民众认为,此事关系到总统是不是一个诚实的人。于是,国会对总统进行弹劾调查,议员对总统公开质询,直把总统弄得灰头土脸地发表电视讲话公开道歉。

回到“为苏公子找爹”的事上来。既然有人公开质疑打人者苏楠,系苏浩副厅长的私生子且此事关注度极高,山西警方就有义务解答公众的质疑。拿“个人私事”当挡箭牌的危机公关术实在是“out”了。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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