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据新华社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昨日对“染色馒头”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叶维禄被判有期徒刑9年,处罚金65万元。
被告人叶维禄原系上海市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自2010年9月起,叶维禄购进“柠檬黄”,被告人谢维铣根据叶维禄的安排,在盛禄公司厂房内组织工人大量生产添加“柠檬黄”的馒头,由被告人徐剑明以盛禄公司名义销往上海联华、华联、迪亚天天等多家超市。上述查获的馒头经抽样检查,均检出“柠檬黄”成分,属于不合格产品。
法院认定,3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叶维禄为主犯,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65万元;徐剑明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谢维铣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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