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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拟立法防御气象灾害

2011-09-28 02:20:00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姚德春 通讯员 王艺园)昨日,《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前应当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气象灾害影响。

我省属于气象灾害频发省份

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所造成的灾害。

省气象局局长崔讲学指出,我省属于气象灾害频发省份,各类气象灾害以及气象因素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和由此引发的道路交通等各类事故,给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2008年中南十省大范围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给我省造成了自1954年以来持续时间最长,影响程度最严重的冰冻灾害。今年6月上旬旱涝急转,我省南部、东部发生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并引发山洪、滑坡、雷击、大风等多种自然灾害,造成17个县市100多万人受灾,并造成人员伤亡。

重大工程建设应考虑气象因素

据了解,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作出规定,城乡规划、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同时规定,电力、通信、道路、桥梁和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气象灾害的影响。

年初,有媒体报道,武汉天河机场常在9时后大雾弥漫,机场被迫关闭导致进出港航班延误的事实。据气象专家分析,这种局地浓雾的产生是因为机场周边水体较多,充裕的水汽蒸发凝结成雾,因微风、空气流动等原因飘至机场的“平流雾”。“这是天河机场建设选址时,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做得不够留下的遗憾。”

擅自发布天气预警将被追责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虚假或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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