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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之手莫要伸太长

2011-09-30 10:00:16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于立生(成都 媒体人)

9月28日,杭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通报,针对近期备受广大网民和媒体关注的“若小安1”微博内容,杭州公安机关迅速跟进,已查明事实真相。网民“若小安1”其实是名已婚男子,其微博中叙述的所谓“杭州失足女”经历纯属捏造。9月28日,杭州警方依法对其作出处罚。(9月28日《浙江在线》)

报道中杭州警方对“若小安”处以行政警告和500元罚款处罚的依据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根据其中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问题的关键是,“若小安”的作为,究竟对他人,对社会,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个人认为,“若小安”也就是个在公开平台上“讲故事”,扯了别人的眼球而已。不感兴趣的,自会走开;就是围观的,也不过如在看戏;即便有人因为没有明白标示“纯属虚构”,且采第一人称叙述而信以为真,“若小安”也就是不诚信,不道德。但道德问题,自应由社会舆论谴责来应对;却不需要法规僭越来制裁。

杭州警方对“若小安”的制裁,涉嫌对其在公开平台上进行创作权利的侵犯,而就根本而言,是对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侵犯。一般而言,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保护的前提,即是言论本身,而并不论其客观上是否是对事实的准确反映——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因为谁也不能保证不说错话,出口即严谨,说出即真理;也并不论其主观上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吹牛并不需要缴税,生活中就常有所谓“善意的谎言”。

若说例外,除开造谣、诽谤、诈骗等诸种法律明文制裁的情形,就是不能引发可预见的“明显的,即刻的,重大的危险”,如在剧院里妄喊失火,那会导致骚乱、踩踏等公共安全事件。而杭州警方的“捏造事实欺骗广大网民、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衡量起来实在沾不上边,倒是显得自己的“管理之手”伸的太长了。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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