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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2011-10-05 00:49:22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姚德春 通讯员 程文)村干部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范畴。记者昨从省政府获悉,从7月1日起,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并轨,并明确规定,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死亡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每名参保村干部建终身个人账户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称,从7月1日起,全省村主职干部统一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在任村主职干部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2000元的任职缴费补贴,直接进入个人账户;个人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政府补贴、集体补助。

村主职干部离任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县(市、区),按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县(市、区),可参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村主职干部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满60周岁可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村主职干部年满60周岁后,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在统一计发的标准上,根据其1996年后的实际任村主职干部年限,按每满1年加发10元的补贴,

村主职干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死亡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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