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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版营业执照有效期未满不得强行换发

2011-10-14 02:10:14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据新华社电《个体工商户条例》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也将同时启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明确要求各地工商部门,对旧版营业执照有效期未满的不得强行换发。

据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启用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不采取集中换照方式。对今年10月31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应根据个体工商户意愿,结合年度验照、变更登记等逐步换发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工商总局同时要求各地,换发营业执照的收费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搭车收费。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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