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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服刑,岂容“救助金”私了

2011-10-17 01:06:24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张贵峰(湖北 市民)

河南智障者吕天喜失踪3年,被发现因抢劫罪在狱中服刑。10月14日,吕天喜家属表示,已与官方达成协议,从官方领取35万元支票,其中包括30万元的“救助金”和5万元其他开支,并签署了“撤诉申请书”,该案不能要求重审。截至14日,吕天喜仍住在洛阳市一精神病院内。(10月16日《京华时报》)

如果单看35万“救助金”的数值,并将其视之为“赔偿”的话,这确乎是一个相当“大手笔”的赔偿方案。吕天喜服刑三年,便得到35万的救助,日均接近320元显然不算低,因为最高法公布的2011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标准为每日142.33元。

但这通过私下协议获得的,以“救助金”名义出现的赔偿,显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赔偿,只能算是“私了”交易。凭借这笔交易,当地司法机关虽然破费不少,但却能实现“破财免灾”的目的:一则,智障服刑的案子,可以不必再定性为错案并重审了;二则,相应的错案追究、问责,也将不复存在、同样可以不了了之了。

一方面家属获得“大手笔”的实际赔偿,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实现了“破财免灾”,如此“私了”结果,看起来似乎是皆大欢喜。但国家法律法治应有的严肃性,在这一过程中显然是大打折扣。

依据《刑诉法》,“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而按照《国家赔偿法》,对于错案,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并且,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还应当向负有错案责任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诸如“智障服刑”这类“确有错误”的案子,法院并无权在不重新审判、认定的情况下“私了”,更无权以“私了”协议的形式剥夺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放弃对工作人员错案责任的追究。

漫画:王乃玲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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