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据新华社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4日首次审议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此外,在居民身份证登记中,要加入指纹信息。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介绍,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草案在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中增加了指纹信息项目,在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杨焕宁说,目前,世界上100多个实行身份证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有56个在证件中加入指纹信息。我国社会各界对在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的认识也逐渐趋于一致。
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的换领,草案将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根据上述规定,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登记指纹信息可以通过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逐步实现,无需大规模集中采集指纹信息。同时,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也可以通过为登记指纹信息的持证人提供更加快速、便捷的服务等方式,引导、鼓励公民自愿登记指纹信息,缩短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的周期。
需要说明的是,在居民身份证中登记的指纹信息,是数字化的指纹特征点,不能被还原成指纹图像,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指纹信息安全。居民第二代身份证中使用的专用芯片在设计定型时已经预留了指纹信息储存区,增加指纹信息不必更换证件式样和芯片。
身份证查验范围扩大
变化》》》
据新华社电为了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首次审议的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查验身份证的情形。
草案在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一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即“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我国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法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四种情形作出了规定,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介绍,从基层执法实践看,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四种查验情形范围过窄,难以适应当前公共安全的复杂形势。此次草案提出的修改,有利于公安机关更加及时、准确地确认公民身份,有效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
身份证历程
从1949年建国至1984年4月6日,中国公民并没有身份证件。证明身份需用户口簿、介绍信等。
1984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1984年至1991年,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开始试行身份证制度。
1985年9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发布《居民身份证条例》,居民身份证制度开始实施,公安部开始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2003年6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居民身份证法》,代替《居民身份证条例》。《居民身份证法》扩大了证件发放范围,规定现役的解放军军人、武装警察,可申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也可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
2004年,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证工作展开。
责编: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