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据新华社电 购买特价机票后行程发生变化,要求航空公司退票遭拒绝,这是许多消费者都有过的经历。“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似乎成了一种“行规”。10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合同纠纷案,北京律师刘家辉因为一张特价机票对航空公司提起诉讼。“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究竟是不是“霸王条款”?记者对此进行了追踪。
“特价机票不能退”显失公平
今年3月14日,北京律师刘家辉在南航网站上订购了4月13日、15日从北京到南宁的往返机票。付款后,刘家辉发现自己返程时间不是15日而是16日,于是致电南航客服要求更改机票时间,结果被告知该票不得退改签。无奈之下,刘家辉只得重新购买了一张16日的返程票,并将15日的返程票退掉。然而,南航只退还给刘家辉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共计140元,机票款630元并未退还。刘家辉于是将南航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机票款630元。
10月26日,南航公司总法律顾问周塞军表示,航空公司推出特价机票,并明确提示使用条件,符合民航局的相关要求,并未违反法律。
刘家辉对此表示,南航提示并不醒目,但她并未否认自己的退票行为属于违约,“退票收取适当的费用,这一点我能接受。但让这张机票完全作废,我认为这明显加重了消费者一方的违约责任。这种格式条款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记者就此采访了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他认为,打折机票不得退改签是一项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航空公司明示“不得退改签”这一使用条件,也不能使这一条款具有合法性。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这种条款即便是经过明示,也是无效的。
“特价机票不得退”普遍存在
记者近日通过致电航空公司客服或查询航空公司官方网站发现,国内航空公司对于打折机票的退票、改期和签转都设置了限制条件。
以4折为界线,多数航空公司不允许4折以下机票“退改签”。如果乘客坚持要退票,各航空公司一般都规定不退还机票款,而只退还已收取的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而4折以上机票,则根据折扣的高低,各航空公司收取不同比例的退票费或变更费。基本上,折扣越低,收取的退票费或变更费越高。
曾经多次代理航空纠纷案件的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认为,航空公司规定特价机票不能退改签,确实有保证客座率的考虑。乘客“退改签”机票,对航空公司来说,会产生一定的损失。但张起淮同时也表示,因为乘客“退改签”,实际上节约了航空公司在服务、燃油等成本。因此,打折机票不得退改签是不合理的。
公益诉讼制度亟待建立
记者注意到,早在今年6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了首批27种“霸王条款”,其中包括“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北京市工商局相关人士表示,“消费者买了机票以后,等于和航空公司签订了一个航空运输合同,即使享受了打折,也不影响这种合同的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消费者是有权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然而,政府部门有关“霸王条款”的这一认定并未引起航空公司的重视。
今年5月3日,刘家辉向朝阳区法院递交起诉状。10月25日庭审结束时,法官询问刘家辉是否接受调解?刘家辉表示不会接受调解。“不管什么结果,我都会坚持打下去。我不单是冲着600多元钱去的,而是觉得这个条款不合理,于是提起法律诉讼,希望能够有所改变,也希望能够唤起大家对公益诉讼的关注。”刘家辉说。
“如果民诉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对老百姓来说将是一个利好消息。而对于‘刘家辉们’来说,公益诉讼将不再是‘一个人的战斗’”。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余明旭律师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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