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杨涛(江西 检察官)
宁夏银川市一名13岁少年在网吧门口遭遇两名男子抢劫,情急之中掏出弹簧刀刺向两名抢劫男子,造成这两人死亡。死者父母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检察机关审核,13岁少年谢某是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11月1日《西安晚报》)
这个结果在以前不可想象,然而检察机关的决定是正确的,这不仅在于这位少年不满14周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更因为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换句话说,即使他满了14周岁,也不用负任何刑事责任,因为刑法明确规定了“无过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在广东省吴川市,一位公民仍然因为“见义勇为”之事备受煎熬。今年5月中旬,凌华坤看见他人遭飞车抢夺,奋起驾车追击劫匪,在追击的过程中,车辆与劫匪的摩托车碰撞,其中一劫匪重伤不治身亡。而其妻儿也受伤,座驾需要大修,还伤了路人和路边车。路人和路边车子的主人也找凌华坤要求赔偿,他为此支付了超过9万元钱,除去奖金与捐款外,他还要倒贴4万多元。而劫匪的妻子,也要求他赔偿20多万元,否则将追究他的的责任。
“见义勇为”只是一个社会学上的概念,在法律上评价凌华坤的行为,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的权利并不仅仅是维护自身权利时才可以行使,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公民都可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
在追击犯罪分子过程中,造成犯罪分子死亡并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不但刑事责任不用负,民事责任也不用承担。《民法通则》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劫匪的妻子提出要追究他的责任是没有道理的。
我更希望的是,对于所有行使正当防卫权利而在“见义勇为”时遇到困难的公民,有关机关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出面撑腰,通过司法调查明确宣布他们不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并大张旗鼓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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