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张贵峰(湖北 市民)
环保部11月1日发布的《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开始实施,首次对PM2.5的测定进行了规范,但环保部近期进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PM2.5并未被纳入强制性监测指标。环保部门专家表示,技术上并不存在问题,只是“时机不成熟”,目前我国PM2.5的污染情况较重,如果制定实施PM2.5标准,将大范围超标。(11月2日《京华时报》)
相比PM10,作为“可入肺颗粒物”的PM2.5,对人体健康威胁更大,极易富集于肺部深处。对于“PM2.5未列入强制检测指标”这一结果,诚如有环保专家评价的:“挺令人失望的”。因为就在上个月,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还曾表示,“将尽快修改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PM2.5纳入评价指标”。
显然,人们之所以会深感“失望”,并不仅仅只是因为在这个问题上,环保部门有“说了不算”、“爽约”的嫌疑,更关键的还是因为,“PM2.5未列入强制检测”将非常不利于更客观真实地监测、反映并有效地改善我们的空气质量,维护国民身体健康。
日本环境省的调查显示,大气中PM2.5浓度每立方米增加10微克,5天内部分65岁以上老者的呼吸系统疾病会加重,死亡几率会升高1.1%。环保部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中1/3的城市空气质量不达标。
面对如此严峻的空气污染形势,作为反映空气质量核心标准的PM2.5,仍迟迟不能“纳入强制性监测指标”,显然不能不让人备感失望,而尤其令人失望又因果颠倒的理由——“目前我国PM2.5的污染情况较重,如果制定实施PM2.5标准,将大范围超标”。
这实际上也是告诉我们,PM2.5之所以“未列入强制检测”,并不是因为PM2.5污染不严重,也不是因为它的健康危害不严重,而仅仅是因为,它将会严重影响现有的空气质量合格率,让这一环保指标显得“很难看”,从而损害环保政绩、并增加其环保压力。
为了保证空气质量不“大范围超标”,便拒绝将PM2.5列入强制检测,使原本“有害健康”、“有毒”的空气被装扮成“轻度污染”甚至“优良”,这显然是“削足适履”做法。在如此做法之下,受损的显然不止是公众的环境健康权益,同时也是他们对国家空气污染、环境事业现状的知情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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