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 > “醉驾入罪”量刑应该慎重稳妥

“醉驾入罪”量刑应该慎重稳妥

2011-11-17 02:35:33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杨涛(江西 检察官)

今年11月1日,广州越秀区法院判处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池某某酒后驾驶,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4.2mg/100ml,而他酒驾是为了送生病的女儿去医院就诊,且有医院的病历予以佐证,综合考虑之后法院对其判处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11月15日《广州日报》)

“醉驾入罪”源于今年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新设立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一罪名的设立,在汽车越来越成为人们日常代步工具的今天,为饱受醉驾引发车祸之苦的公民所欢迎,人们希望醉驾者一律入罪,以遏制醉驾蔓延的势头。

然而,“醉驾入罪”也引发了一波三折。今年5月10日,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在一次座谈会上指出,对于醉驾追究刑事责任,各地法院“应当慎重稳妥”,因为“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此言一出,媒体将其解读为“醉驾不一定入罪”,引发了网民普遍担心,醉驾不一定入罪,可能给某些人免罪开口子,从而让打击醉驾的努力付之东流。

其实,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已经认为醉驾是一种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醉驾行为无论情节是否严重,都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醉驾本身并不存在可以 “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因此,认为有些醉驾可以不入罪,显然是在混淆视听,遭到媒体和舆论的抨击也是理所当然。

但是,对于醉驾者,如何进行量刑,这的确是需要“慎重稳妥”。因为醉驾的情形复杂多样,有不同的动机与目的,有不同的醉酒程度,有不同的后果,不能一概而论。拿池某某醉驾案而言,虽然他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的确有情有可原的动机——送生病的女儿去医院就诊,并且他体内酒精含量刚刚达到醉酒标准,他醉驾也没有造成什么后果。法院判处他免予刑事处罚,许多网民都表示支持。

对于醉驾者量刑区别对待,符合刑法的量刑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那些主观恶性不大的,后果不严重的醉驾者可以从轻处罚,而那些主观恶性大、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驾者则应当从严处罚。所以,对于广州越秀区法院依据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浓度的高低,有无发生诸如追尾、碰撞等交通事故,过往有无交通违规记录、认罪态度等因素来进行量刑,笔者认为是稳妥的。

责编:ZB

长江重磅排行榜
视频播报
滚动新闻
长江商报APP
长江商报战略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