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让没有校车的孩子坐上校车,让校车成为公路上最安全的车辆,亟须立法保障。
首先,立法应该明确校车投入的责任主体。倘若,政府在购买校车、维持校车运营方面负有主要责任的话,那么,各级政府的责任需要有清晰的界定,而且,也要成为具有约束力的硬性规定。而对于社会力量介入校车运营,也应明确门槛和责任。
其次,校车一旦上路,那么,校车的道路交通“特权”,也需要通过立法来确保。很多国家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他车辆不准超越校车,而且有非常严历的惩罚措施。
再次,由于校车属于特殊车辆,校车驾驶员的资格审核,当然也要有严格的规定。校车肯定不能随便什么人都能开。而在不久前的一次校车事故中,居然发现驾驶员有10年的吸毒史。
另外,校车是不是应该向所有的孩子、所有的学校一视同仁,也需要立法明确。现在最需要校车的是农村偏远地区的孩子,校车问题最突出的也是农村学校以及公立教育之外的学校和幼儿园。甘肃正宁校车事故、湖南衡南校车坠河事故,都集中暴露了这些问题。校车立法最应该打破这些户籍、地域、公私之别。
当然,校车上路还涉及日常管理、运营、保险、事故责任等等问题,这些也都需要通过“校车立法”来解决。
甘肃正宁校车事故的惨烈,再次刺痛了社会。一些爱心人士,也在展开捐献校车的爱心救助行动。一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也可能会率先推行校车制度。这些都值得鼓励。
可是,仅靠爱心人士和地方政府的自发行动,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让孩子们坐上安全的校车,政府、社会都有责任,可是公权力机构更应该积极协调各方,进行制度设计,做立法安排。或者专门为校车立一部法,或者对现行的一些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
11月18日《新京报》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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