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特约评论员张贵峰
11月20日,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的报告显示,调查的2011年国家公务员近万个岗位,100%存在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此外招考还在政治面貌、性别、户籍、地域等方面存在歧视性要求。其中性别歧视较为严重。(《京华时报》11月21日)
100%的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同时又还存在如政治面貌、性别、户籍、地域这样的其他广泛歧视,从“消除就业歧视”理想角度来看,这样的公务员招考歧视现状,无疑堪称“严重”。可是,从目前“就业歧视——反就业歧视”的社会现实来看,又不得不承认,这种“严重”实际上又是相当必然的。
众所周知,眼下我国的就业市场,总体上仍是一种严重的“供大于求”的局面。至于像“公务员”这样社会公认趋之若鹜的热门职业、“金饭碗”,其“供大于求”的程度更是早已到了白热化状态。调查显示,近年来,公务员一直都是最受我国城镇居民青睐的首选职业理想。被誉为“国考”的公务员招考,考录比例一直维持在几十比一的高位,一些热门职位的比例甚至达到几千比一。
在如此备受追捧、竞争激烈的公务员招录大背景下,面对求职心切、蜂拥而来的报考者,作为优渥职业待遇提供者和“雇主”的国家公职机关,如何可能不滋生“挑肥拣瘦”心理?试想一下,同样是雇主,那些福利待遇有限、经常遭遇“用工荒”的中小民营企业,怎么可能实行如此严重的就业歧视?
再者,我们也要看到,就业尤其是公务员就业歧视之所以会“严重存在”,也与目前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欠缺完善,以及公务员职业的特殊地位密切相关。一方面,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有关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不仅分散,而且显得粗糙。如《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均只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而并没有包含“年龄、健康”等歧视。至于究竟什么是就业歧视、如何定义和界定、以及怎样监督和惩治就业歧视行为,更是没有非常清晰明确、可操作的具体规定。
另一方面,即使是这些分散、含混的法律规定,具体到公务员职业,也还面临着一个难以“适用”的问题。其一,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并不适用公务员,根本“管不着”;其二,针对公务员的专门法律法规,不仅缺乏明确的反就业歧视要求,反倒是有支持歧视的具体规定,如《公务员录用规定》便有“三十五周岁以下”的录用资格限制。
毫无疑问,公务员的“严重就业歧视”在现实中的必然性,并不能说明它的合理、正当性。事实正相反——“严重就业歧视”不仅损害了公务员招录者的“雇主”形象、涉嫌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而且从政治的角度来,也明显违背了国家公职机关模范遵守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行政和法治伦理,涉嫌侵犯国家公民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
如何才能消除这种“严重就业歧视”?出路其实很简单,一方面,降低公务员过于优越的职业“含金量”,为职业热度降温,让其成为一个普通寻常而非太过高的特殊职业;另一方面,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并修订现行法律中的不合理规定,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确保对就业歧视行为的监督、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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