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据中国之声报道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现在,该草案正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是11月30日,目前在人大网上已经有3400多条的相关意见提出。
这次民诉法在修订过程中的“证据”类别里,新增加了“电子数据”的内容,这是不是就意味着今后QQ聊天记录、微博私信等等,这些电子证据将能够成为诉讼证据呢?
电子数据经常不被法庭采纳
现在进入了网络时代,人们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了,大家在网上可以交友、聊天、购物以及浏览新闻,因此在互联网上就会存留一些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记录等等这样大量的电子数据。不少老百姓在打官司的过程当中,手里拿着这些相关的电子数据却因为现在民诉法当中没有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类别来加以明确,因而常常是不被法庭采纳的,导致有些数据有了证据但是发挥不了它的作用。
尚未界定电子证据的类别
这次在民诉法修改当中在证据类别里新增加了电子数据作为新的证据种类,然而究竟电子数据的界定是什么,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比方说电子邮件、QQ还有MSN聊天的记录,以及我们现在非常火的微博、私信等等,这些是不是都能够作为电子证据呢?
就这个问题,记者找了人大民事委,也就是这次民法修订的专家,他给出的解释就是,在这次民诉法的修改过程当中确实是在证据类别里增加了电子数据的内容,但是目前还没有具体界定电子证据的类别,因此电子邮件、QQ、MSN的聊天记录以及微博私信等等这些电子数据是不是能够成为诉讼的证据,还有待未来的司法解释来进一步的界定和完善。专家也特别强调,可以肯定的一点是这些电子数据必须是可以保存下来的,而且这些数据是需要经过核实,才能够成为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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