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杨涛(江西赣州 公务员)
国务院法制办11月21日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拟就机关事务管理设立行政法规。条例明确了节约、公开、反对奢华并接受公众监督的原则。其中,“三公”消费列入《条例》为舆论焦点。(11月22日《新京报》)
征求意见稿可圈可点。譬如说,在目前政府预算中,并没有“三公经费”的科目,以前中央部委公开的“三公经费”开支均是将分散的支出汇总后得出的结果。此次意见稿提出“‘三公’经费不仅要纳入预算管理,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三公’支出计划”,规定政府必须制定专门的“三公经费支出计划”,有利于民众一目了然地了解“三公经费”,更方便监督。再如,出境考察的乱象为世人所诟,此次征求意见稿就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出访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这也有利于对出国考察进行严格控制,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与出国旅游。
不过,众所周知的是,出台法律和法规要求政府部门进行“三公经费”是一回事,而现实中,政府部门是否会遵守规定按时、真实和准确地公开“三公经费”是另外一回事。从今年中央部委“三公经费”公开的情况来看,还存在诸多问题,有的是以种种理由拖延不公开或者干脆拒不公开,有的则是公开的情况语焉不详,让人一头雾水,还有的被质疑公开的数据不准确和不真实。
很显然,未来的《条例》要让“三公经费”公开的规定落地生根,最重要的就是必须有配套的监督和制约措施,而且,这种监督与制约措施必须有效与有力,能让政府及时履行公开义务。目前,我们并没有在征求意见稿看到明确的处罚措施,这是需要在意见征求过程中予以重视的。
要让县级以上政府真正履行“三公经费”公开的义务,就必须让《条例》长出牙齿来,让现实中执行有力度。所以,意见稿中不但要规定问责方式更重要的是要赋予公民以诉权,对于政府部门不公开和不如实公开“三公经费”的行为,以及公民的公开申请遭受拒绝的,可以起诉到法院,通过法院迫使他们及时公开、真实、准确地公开“三公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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