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邓清波(湖南 公务员)
四川蓬安县针对“残联理事长强奸女公务员”事件进行为期3个月的干部作风整顿,宣布了干部管理办法。管理措施要求党员上班时间必须戴党徽,下班时间提倡戴党徽以进行自我约束;并新出台“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等“九个严禁”。(11月23日《华西都市报》)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出台的种种“严禁”之类的制度,开展的各类作风整顿活动,成立的各种作风整顿领导小组等等机构,可谓既多又繁,而一些官员暴露出来的作风问题仍然如此,说明这种出了问题就搞整顿、动不动就搞所谓“严禁”的做法,效果很有可能是有限。
这中间的缘由其实并不复杂:“整顿”也好,“严禁”也好,都是权力机构内部的事情,是左手监督右手。所谓的“九个严禁”,看上去很“严”,实际上却恰恰暴露出了一些地方在干部作风建设上的心态保守、力度疲软,不做根本性的改革举措。
要真正在转变干部作风上有所突破,就应该破除这种“自己严禁自己”的思维惯性,大胆在干部管理上推动改革,积极引入外部监督。比如说,要进一步增强选人、用人上的透明度和民众参与度,使干部队伍能够真正做到“进贤能、退小人”;要强化媒体舆论监督力度,形成强有力的监督;要使人大等民意机构监督政府、监督司法机构等职能真正落到实处,等等。只有把这些外部监督和内部自律结合起来,才能把党政干部的行为始终置于强有力的监督约束之下,防止各类影响恶劣的作风问题产生。
强化外部监督,说到底就是要“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权力”,就是要消除现实中客观存在的对民众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参与权和选举权等种种权利的障碍,导致权利诉求渠道不够畅通,极个别心术不正的人混进党政干部队伍、而极少数党政干部的胡作非为不能被及时发现。因此,对权力“严禁”还需对权利“去禁”,对权力“严禁”不如对权利“去禁”,只有让权利能够监督约束权力,权力才会始终严格自律、服务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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