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据法制晚报报道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近年来有关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明显增加,人民法院审判有关食品安全犯罪时,涉及相关罪名必须按照处罚最重的罪名处罚。
按最重罪名定罪处罚
最高法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有关食品案例类犯罪案件数量明显增长,且危害严重、影响恶劣。“地沟油”、“染色馒头”、“甲醛造假酒”、“问题奶粉”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的虽然尚未构成食物中毒、人身伤亡等结果,但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不能忽视。
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在生产阶段难以被发现,流通环节的链条长,在管辖、检测、鉴定等方面经常面临取证等诸多困难。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适用的罪名虽然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根据证据情况和刑法规定,通常会选择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甚至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该负责人说。
严查干部渎职犯罪
据悉,人民法院将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将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以及相关的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
大部分重大食品安全犯罪都可追查到相关领域的渎职犯罪,对此,最高法表示,将依法从严惩处收受贿赂,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渎职人员。
数字
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84件,生效判决人数101人;2009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48件,生效判决人数208人;2010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19件,生效判决人数162人;2011年1至10月已审结此类案件173件,生效判决人数255人。
1、刘襄、奚中杰
“瘦肉精”案
基本案情:2007年初,被告人刘襄与被告人奚中杰为牟取暴利,双方各投资五万元,刘襄负责技术开发和生产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奚中杰负责销售,利润均分。截至2011年3月,共生产、销售2700余公斤,金额640余万元。
审判结果:依法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孙学丰、代文明
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2008年9月至10月,原河北省张北县鹿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文明将受“三鹿奶粉事件”影响而退货的奶粉藏匿。2010年5月,无业人员孙学丰联系代文明表示要购买。代文明将38吨奶粉更换外包装后售出,金额共计42.56万元。孙学丰以62.51万元的价格转售。
审判结果:判处被告人代文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5.12万元;判处被告人孙学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5.02万元。
3、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维禄于2010年9月起购进“柠檬黄”,安排谢维铣大量生产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徐剑明将馒头售出。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销售金额共计62万余元。
审判结果:依法判处被告人叶维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5万元;判处被告人徐剑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谢维铣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4、王二团、杨哲、王利明
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王二团、杨哲、王利明作为沁阳市柏香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的工作人员,违反职责,疏于职守,对出县境生猪应当检疫而未检疫,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未消毒,且在未进行盐酸克仑特罗检测的情况下,违规出具有关合格证明,致使3.8万头未经检测的生猪运往部分省市。
审判结果: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利明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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