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姚德春 通讯员 周丽)户外广告的设置不符合城市面容标准,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强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要强行带离……今后这些具有“强制”色彩的规定将从地方性法规中逐渐淡去。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草案)》。
据介绍,为配合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我省将采取“打包”方式,对16部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强制规定进行集中修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修改或废止。
比如,《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不符合城市面容标准,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拟修改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中规定使用期满又未自行拆除的临时建设,由审批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临时建设方承担。现拟修改为“未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此外,一些规定涉及对公民人身的强制或对财产的强制执行,依据行政强制法,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比如道路交通安全办法有关“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强行带离”的规定,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有关养护费用直接抵扣的规定等。
据悉,修改后的规定也将在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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