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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下月11日召开

2011-12-02 02:55:46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姚德春 通讯员 王艺园)昨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在武昌闭会。会议决定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将于2012年1月11日在汉召开。

会议在听取了《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后,表决通过了这个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省气象灾害防御水平。

会议在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后,表决通过了这个决定。该决定将对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法治政府,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都具有重大意义。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武汉市工会审计条例》的决议、关于批准《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的决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会议决定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将于2012年1月11日在汉召开。

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本次常委会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中央扩大内需新增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10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还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交办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会议要求,对以上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会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整理转交“一府两院”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和有关单位要针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研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进行了一审。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一步研究修改,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我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出台——

气象灾害要及时公告

本报讯(记者姚德春 通讯员 周丽)昨日通过的《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在草案二审稿基础上新增规定,相关部门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后,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予以公告。同时,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予以公告。

条例规定,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不得瞒报、谎报天气预报、警报和灾害趋势预测的内容,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这一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将于2012年2月1日施行。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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