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赵勇(南京 媒体人)
12月8日的《河南商报》报道说,河南省日前要求,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今后一些临聘人员将不能参与执法。
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如今河南要求清理“临时工执法”现象,也属规范行政执法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但这个事情反过来说,却也证明了之前一些地方“行政执法权外包”的混乱现象。事实上,在近日出现的诸多野蛮执法事件中,多有临时工顶罪的怪事发生,临时工正成为一些执法机关规避责任的好借口。一个例子很能说明问题,发生在郑州的“城管殴打卖红薯老汉”事件中,所谓的“城管”,只是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而已。
行政执法必须有严格的主体限定,这其实是最基本的常识,并不是《行政强制法》出台了才应该有的。对于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既然法律没有明确把行政执法权授权给临时工甚至物业公司等主体,那么,行政执法就不应该出现“执法人员”以外的主体。目前一些地方的执法机关之所以把执法权随意予临时工甚至物业公司等主体,表面上看是执法者人力不够,其实却是为了省掉最麻烦最辛苦的一线工作,而且一旦出了事,还可以把责任推给临时工或物业公司等主体。
如今河南要求清理临时工执法,虽然表面上看来可以解决执法主体混乱、责任归属不明等问题。但事实上,如果一些执法机关骨子里的“执法权外包”思维不从机制上根除,难保今后不会继续出现“无资质者执法”的怪事。要知道,现在很多政府部门都开始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了,甚至,也难保一些地方不会出现类似于郑州金水区那样的“城管外包”。因此,我们要杜绝的,不仅仅是临时工执法,而是“执法权外包”的思维,要堵上的,是对执法机关管理上“责权严重不对等”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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