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黄海斌)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抚恤补助标准。这是2005年以来,我省连续第7次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此次提标,残疾军人、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至20%;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60元,达到475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达到51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255元;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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