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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消协代理公益诉讼的喜与忧

2011-12-13 01:47:17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肖余恨(南京 教师)

12月11日,21个城市消协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建议,呼吁在《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目前消费者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12月12日《京华时报》)

自2009年底成立以来,以21个城市消费者协会为主体的城市消费者维权联盟频频出手,挑战多个行业潜规则。遗憾的是,因为消协不是诉讼主体,没有强制执法权,所以效果甚微,消协的地位可谓尴尬。因此,要求赋权作为诉讼主体,代表公益诉讼,自然是一种积极的表现,理当获得舆论的肯定和权力机关的支持。

和商家相比,消费者处于信息、权利不对等的状态,不少行业协会作为实质上的利益共同体,往往强调行业规则,选择性地单方面强调行业利益,轻视消费者的权益。权利的不对等,根本上是由于维权机制失灵所致,因此,赋予消协更大的权利,是民意的归旨。

赋予消协的公益诉讼主体地位,应该会使消协的地位有所改观,但这不是根本。最紧要、迫切的,还是赋予消费者在法律面前真正的平等权力,那就是消费者在和强大的商家进行法律对峙的时候,不至于太委屈、太吃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践行消费维权的时候也能够体现,这样,就用不着事事指望消协了。

现在,消协的孱弱,说明了没有足够的行政力,往往“会微言轻”。所以,不少地方实现权力转移,逐步强化消协的行政力。但如果消协的官方色彩越来越浓,在遇到同样具有官方色彩的企业的时候,消协还能够公正地代理消费者的利益吗?

因此,消协出头为消费者伸张权利,是其本职功能,但是,最关键的还是要靠消费者自己来主张,法律真正赋予消费者维权的权利,能够公正地裁决消费纠纷,并且能够切实地通过公益诉讼的形式,降低诉讼成本,形成诉讼合力,这才是最有效的法律出口。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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