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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惯坏了无良父母

2011-12-14 01:34:31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龚升平(武汉 媒体人)

昨天的两则新闻看得人心里堵得慌。其一是陕西《20岁女子以两万元将1岁女儿卖给人贩子》(12月13日《华商报》),其二是重庆《夫妇带7岁女儿在超市里偷巧克力》(12月13日《重庆晨报》)。

张爱玲曾经说过,“造人是危险的事。父母不是上帝而被迫处于神的地位。”在没有分辨力的小孩眼里,父母是事事正确的“神”,是效仿的榜样。当“爸神”和“妈神”带着孩子去盗窃时,无异于培养未来的小偷,或者江洋大盗。

在越来越重视“孝文化”的今天,媒体更多关注了“不孝”的新闻。对于父母虐待子女、侵害子女的事,则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中国有“为尊者讳”、“为亲者讳”的传统,这个传统也掩盖了不少无良父母的事迹。只是都市街头常常可见一些以小孩为挡箭牌的扒手和贩黄者,他们的行为无异于公开演示的视频证据:无良父母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现象。

面对无良父母怎么办?这是一个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民法通则》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也就是说,无良父母可以被剥夺当爹当妈的资格。十几年前,笔者就曾在武汉采访过一起生父母与养父母之间的争子案,最终结果是遗弃孩子的生父母败诉。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法律与无良父母较真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很少见。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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