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本报评论员 肖畅
文化部日前下发《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运作与管理,明确规定: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得主办或者承办节庆演出,不得直接参与投资节庆演出。
节庆演出,为民俗、公益文化需要,自然少不得。但近年来,节庆演出日渐演变为商业平台,无数利益穿梭于其间,资本与权力由此方便了交往。除此之外,在一些地方,节庆也被当做当地繁荣的文化象征,成为附和于政绩的表演。鉴于此种现状,限制政府主办、承办、投资节庆演出,是非常必要的。
不止是节庆演出,政府还有必要从各种商业演出中淡出。舆论时常诟病的“文化搭台、经济唱戏”之现象,通常就体现为地方政府投资、主办、承办各类演出活动。当然,为了扶持一些商业开发项目,或者为招商引资添加礼仪氛围,一些地方政府也会乐于主导各种商业演出。这一切的一切,都是有必要禁止的。
由演出活动而推及一般,政府其实根本不应投资各类非公益性的活动。政府不是一个经济主体,不可能涉身商业领域而追求投资回报。政府每一分钱的投入,都要惠及基础公共设施的建设,以及公益性的活动,等等,总之,政府的投资,是为了让所有人都直接受益的。即便是招商引资,也只能从改善城市环境的投入着手,而不能为了个别企业单独打造项目、开展活动。
早在2004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限定了政府投资的范围,即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等。日前文化部下发的这个《通知》,只能说是在文化领域的补充,甚至只是重复性的规定。
然而,限定了政府投资范围,远远不够。事实上,一些地方政府主导的演出、活动等等,明面上并没有商业性质,而是假借了公益性的外衣,但商业的内涵仍然潜伏其中。所以,除了限定政府投资范围,还应规范其投资程序。《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其实也提出规范投资程序,并从投资决策机制、资金管理方式、项目管理等方面给予了细致规定。譬如,政府投资项目需要经过咨询机构评估认证,而评估机构要通过竞争机制引入;投资资金要有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并统筹安排;允许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激活竞争。这些规定不可谓不详细,不可谓不科学,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仍有被规避的可能。例如,评估机构虽由竞争机制引入,但最终选择权有时仍然落到了地方政府部门手上;资金管理方面,面临着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即公共财政的公开、透明性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规范投资资金管理就失去了基础性的制度。
限定政府投资范围,规范投资机制,远比“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得主办或者承办节庆演出,不得直接参与投资节庆演出”这一规定更为重要。前者若不能完善,后者就失去了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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