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黄海斌)近日,省民政厅和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提高幅度达85%。
其中,因战因公致残一至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171元,因战因公致残三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每人每月936元,因病致残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每人每月702元,通知规定,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其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所需经费由县级民政部门申报同级财政解决。一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护理费由所在单位发给,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在省荣军医院和各地光荣院集中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不发放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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