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据新华社电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6日上午对杨光亮腐败案作出公开宣判。广东省茂名市原常务副市长杨光亮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万元。
此外,杨光亮受贿赃款1048万多元、港币200万元,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折合人民币共3364万多元、欧元2.4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至2009年,杨光亮在担任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茂名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48万多元、港币200万元。
责编:ZB
